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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监理的问题

2007-1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5| 评论: 0

简介:  第一,监理企业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不少监理企业隶属关系不清,处在副业状态或是三产状态,因而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尚未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这严重挫伤了企 ...

  第一,监理企业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不少监理企业隶属关系不清,处在副业状态或是三产状态,因而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尚未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这严重挫伤了企业经营者和监理执业人员的积极性,使监理企业缺乏活力和动力。
  第二,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第三,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第四,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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