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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最低价中标”如何?

2009-4-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41| 评论: 0

简介:取消“最低价中标”如何? 2003年4月1日,厦门首开先河,实施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评审,一律实行最低 ...

取消“最低价中标”如何?

2003年4月1日,厦门首开先河,实施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 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之后,厦门、深圳的办法全国各地竞相效仿。

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最低价中标”就像一把双刃剑,在总体上节约了工程建设方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弊端:有些工程建设单位不考虑成本片面追求低价;一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甚至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程搁置。深圳的有关调查表明,实行最低价中标之后,最直接的后果是工程质量大幅度下降,还有很多质量措施、安全措施都减少了。很多工程项目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建筑施工企业效益下滑,没升值空间,没有发展后劲,实际上最后伤害的是整个行业,业主也没有占便宜。

对此,业内人士怎么看呢?


“最低价中标”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

去年“西部地区建筑业协会联谊会”上,西部地区八个省(直辖市)建筑业协会领导和大型建筑企业老总普遍认为,西部建筑行业供求关系极不平衡,建筑业企业经济效益过低,利润能达到1.5%就是很好的企业。

造成施工企业效益太低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当其冲的就是低价中标。

由于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失衡格局,建筑企业互相残杀,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点,在工程招投标中随意地压级压价,肢解发包工程,提出许多苛刻条件。施工单位明知投低标是慢性自杀,但为了生存,也只得义无反顾。某些招投标代理机构往往代表建设单位的利益,而评标专家更是缺少责任感,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非常普遍。加上政府出台的许多规范性文件,大都是约束施工企业的,很少约束建设单位,双重压力,使建筑施工企业变成弱势群体。

因此,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吁请政府主管部门制止同业恶性竞争,取消最低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阻碍了企业的科技进步

西部地区建筑业不发达,八个建筑业协会也只能代表西部的呼声。那么,在建筑业比较发达的东部,情况怎样呢?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缪华昌。

结论是:东西部情况大同小异,业内普遍反对最低价中标。

缪华昌说,“最低价中标”本是拿来主义的产物,推行者本来也是好意,想为业主多节约一点投资,好让社会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以办其他更多的事业,但殊不知刚兴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有上百年经历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制环境、市场体系和诚信机制等诸多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由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下子还适应不了这剂猛药。这一举措的推行,一方面使本来已比较混乱的建筑市场秩序更加混乱,压价、垫资、拖欠工程款现象愈演愈烈,进一步挤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使施工企业更多地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剩余劳动价值,约束了施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阻碍了施工企业的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因此,近年来我国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缓慢,走向国际建筑市场更是步履维艰。另一方面,推行最低价中标的举措,也给这一时期全社会的建筑工程留下了令人堪忧的安全隐患。

同时,缪华昌副秘书长还告诉记者,有关部门介入工程价款审计后,仿佛砍去的造价越多就越有成绩。殊不知,这是危及子孙的事。“既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的要求,本来就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非正常思维。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既要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既定的目标工作任务,又要不断满足企业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只好能省工的省工,能节材的节材,虽不敢太多的偷工减料,但要求更高的产品质量,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为此,他大声疾呼:不合理的一些政策规定必须调整,因为这是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必然要求。

“最低价中标”必然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身处一线的建筑施工企业是什么态度呢?

在第八届“21世纪中国建筑企业家论坛”上,四川华西建设集团副总经理杨斌表达了自己对最低价中标的看法。他认为,从长远来看,实施最低价中标对行业整体是一个的持续的伤害。建筑行业的利润远低于社会其他行业的整体水平,长期倡导最低价中标,必然导致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不断下滑。最低价中标是我们借用国外的一个做法,中国没有准备好,市场环境、政策环境都没有准备好,我们的企业、行业也没有准备好,所以,应该取消最低价中标政策。

“最低价中标”在执行中走了样

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吴涛:实施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初衷是要“合理低价中标”,问题在于执行中走了样

合理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实施这一制度方向是正确的。从长远看要大力推广这一作法。加入WTO后,国内建筑市场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我国建筑业企业也要加快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来运作。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市场不规范,竞争太激烈,不是“合理最低价中标”,而是“不合理最低价中标”。

在普遍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为了中标,竞相压低报价。过低的中标价必然导致施工单位减少安全质量保证方面的投入,有些甚至还偷工减料,造成很多安全质量问题。

国际惯例为何在我国会走样呢?吴涛副会长认为,关键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有上百年历史,法律法规、制度机制、人员资质等各方面比较规范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匹配。而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才十五年,一些方面走的太快了,甚至超过了国外,各方面不协调的情况比较多。一方面,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和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引发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根本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因此,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从目前业界的普遍反映来看,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不但已违背了“合理低价中标”的初衷,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后遗症。建筑业主管机关的领导也曾坦言,在我国相关配套政策和信用体系还未健全之前,最低价中标办法的确存在很大弊端。

生产关系是为生产力服务的,当它影响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就必须改革之。实施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初衷是要“合理低价中标”,是为了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既然实践证明它暂时还不适合中国国情,改革应该是最好的选择。甚至再干脆点,如业内呼吁的那样“取消”了,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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