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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建筑质量不得“打折”

2007-3-8 14:5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6| 评论: 0

摘要: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道路不畅通或不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即将出台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管理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经适房规划优先审   经济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道路不畅通或不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即将出台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管理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经适房规划优先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一般只相当于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二分之一,但不能因为价格便宜而造成其建筑质量“缩水”。我省要求经济适用房规划管理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优先审查,加快工作进度,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规划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建筑材料须获认可

  我省要求经济适用房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建立健全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序间的质量控制,严格工序检查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决不准进入下道实施监理。要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旁站监理。未经有资格的监理管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经济适用房工程上使用,未经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施工部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签字的工程不得上报竣工。

  通电水气方可交付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和建筑材料,对需要进行环境指标测试的,环境指标必须达到合格要求,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单体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住宅需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的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此外,建设单位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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