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城市建设用地新的审批方式,于2007年度正式启用。84个城市建设用地由过去的报国务院分批次审批,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的审批方式作进一步明确。
“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了这样的评价。
中央和地方:各行其权,各负其责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土地管理和调控中的重要环节。管好用好土地,离不开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行使土地行政审批权。完善和改革土地审批制度,早在2006年2月就被确定为国土资源部的重要研究课题。
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说,针对旧的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存在审批时间长、审批程序繁、一些地方规避审批、批后监督管理难以到位等问题,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做到四个“有利于”: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批后监督管理;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利于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必需用地;有利于合理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专题研究组在认真总结工作,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的基本政策思路。
正是按照这条清晰的改革“主线”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先提出,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扩大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特别是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监管职能,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这位负责人介绍,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84个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将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
国土资源部主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在对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中,重点审查把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指导、监督地方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过去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包括对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审核把关;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在做好用地预测工作基础上,编制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按照省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征地与供地,并做好备案等工作。
各行其权,各负其责,中央和地方共同管好用好土地的积极性将被更好地调动起来。
省级政府:由“二传手”变为“负总责”
与分批次报国务院批准相比,城市建设用地新的审批方式最大的不同是,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说,具体而言,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一是报批程序上,由现行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与调整前相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了省级审核把关的环节,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对城市政府来说,除一年一次向国务院申报外,涉及具体用地,还需向省级政府申报。
二是报批内容上,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城市申报用地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实地踏勘论证,以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审查责任上,由于报批内容的变化,权重责更重,省级政府的责任随之加大,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在新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流程中,省级政府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二传手”,而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具有行政审批成本更低、距离管理对象更近等独特优势,既能对城市建设报批用地进行严格审查,又能加强实施监管,有利于管住管好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审批方式,使国土资源部不再埋身于繁杂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务,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可以进行近距离监管。
国土资源部将严格依据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同时要结合考虑该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上年度已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分析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等,对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严加控制,迫使城市尽可能节约集约用地,走盘活存量、内涵挖潜的路子;同时对改进土地利用结构,按国家有关产业结构使用土地等提出意见,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国土资源部针对申报用地情况,有针对性地批复有关省级政府,以体现和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说,国土资源部批后核查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遥感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城市土地利用情况;落实备案制度,掌握用地批后实施动态,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开展用地批后核查工作,对重点城市用地作实地核查,进行工作指导;发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加大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
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应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仍在继续朝前推进。这位负责人说,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研究组继续被列为2007年部“完善体制、提高素质”五个专题研究组之一。下一步重点是,落实和完善调整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同时,研究改革和完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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