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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废标

2008-4-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88| 评论: 0

简介:弄清法定废标之前,我们先需要明确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首先有处于同一位阶的《 招标投标法 》和《 政府采购法 》这两部国家大法,另有各部委如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等出台的法律。之外,还有各地方法规。 ...
弄清法定废标之前,我们先需要明确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首先有处于同一位阶的《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这两部国家大法,另有各部委如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等出台的法律。之外,还有各地方法规。

(一)各法规中关于废标条款的比较

两部大法中,《招标投标法》中并无“废标”这个词,只是在部分条款中出现了“否决”投标之类的用语,而《政府采购法》出现了“废标”一词,并对其作了明确的界定。一方面,由于两部大法所规范的领域各有不同也有交叉,甚至有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招标投标法》指认各部委分管各领域的招投标工作,各部委法规制订者对“废标”一词理解不一,于是导致了各法规对“废标”一词的界定不一,导致了以下情况并列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具体详见《 各法规中关于废标条款的比较》。

(二)由以上比较可见,废标含义可作以下理解(见上图)

总结归纳:从以上条例可看出,政府采购法定废标的情形是指整个项目废标,整个招标活动由于以上几种原因(违法、不够竞争或全部超预算等)导致项目无效,重新开始。工程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定废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作废,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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