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禁腐”是正确的废话
有消息说,山西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更有效地遏制各种腐败行为。 其中规定,今后山西省政府部门官员凡干预插手工程建设,在建设领域重点环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者,将受到直至撤职、开除的严肃处理;在行政审批上,严禁授意、强令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纵容下级违法审批。在招投标上,严禁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不准官员插手建设工程”,本是国家早就命令禁止的,《 建筑法》23条、78条分别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刑法》中,对于党员、公务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都有相应的禁止和惩治性规定。因此,要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只要认真执行既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足以约束和处理类似违法违纪行为;一个毫无新意、简单重复“上位法”的地方文件,其实就是正确的废话。 然而,一直以来,正确的废话很是盛行。比如最近,某市检察机关出台的“十条禁令”有“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某市建委下发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诸如此类,数不胜数。正确的废话大行其道,其中的道理或许不言而喻,首先,虽为“废话”,但是“正确”,既然“正确”,就不犯原则错误,符合“但求无过”的精神;其次,虽为“废话”,却不失为一种“举措”,有了“举措”,工作就有内容可记录、可汇报、可总结。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认识,把正确的废话加以修饰,就变成了“更有效”,如本文所举的这部“暂行规定”,被认为能够“更有效地遏制各种腐败行为”。而事实上,遏制腐败行为的有效与否,是制度问题还是执行问题,这实在是不需要争论的。 对于有关部门的“重申性”、“强调性”文件,或是简单重复、罗列“上位法”条文的种种“规定”,无论上级机关的考核,还是社会公众的评价,不应只停留在其内容的“正确”上,更要看它有无必要、是否多此一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