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9/23 [颁发文号] 武建〔2005〕211号 市建委关于贯彻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现将《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发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将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数据、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提交市造价管理部门。 三、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提示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和劳务工程款。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六、发、承包人在市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手续时,应提交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额度或发、承包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给予办理竣工结算审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审查手续。 七、市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审查的需要,可查验发包人的工程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收款凭证原件或要求发、承包人提供其复印件。 八、发、承包人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登记表、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合同、补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4.招标文件及投标书; 5.工程结算书、造价咨询报告及监管通知书; 6.造价师证和造价员证; 7.其它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九、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价款结算。 十、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发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有不符合《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有权向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造价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市造价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十一、市造价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建管站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武汉建设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对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 十二、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有异议的,可提请市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二ΟΟ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