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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2007-10-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10| 评论: 0

简介:【实施日期】2004/05/21 【颁布单位】常建〔2004〕105号   关于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 ...
【实施日期】2004/05/21
【颁布单位】常建〔2004〕105号
 
关于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颁发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以下统称"新计价办法")。根据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执行新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执行时间:自2004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开始执行新计价办法(以合同签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新的计价办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工程预结算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封面、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
  二、相关费用、工期及标准
  1、不可竞争费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税金等。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上述费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
  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
序号工程名称计算基础暂定费率
(%)核定费率(%)
不合格工地合格工地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省级文明工地
1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2不得计取1.522.8 3.5
2预制构件制作1.51.5
3构件吊装
4制作打桩
5打预制桩
6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
7单独装饰工程10.5 0.81.21.5
8安装工程0.6 0.81.21.5
9市政工程21 1.82.53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核定制度。招投标时,按暂定费率计算列入其它项目清单的预留金中。工程结算时,承包单位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文明工地评定结果、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和《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核定手续,按核定费率计取列入工程结算,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②劳动保险费标准
  劳动保险费按下表的标准计取。
序号工程名称计算基础劳动保险费(%)
1建筑工程不含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1.6
2预制构件制作0.8
3构件吊装0.6
4制作打桩1.6
5打预制桩0.66
6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1.6
7安装工程1.3
8单独装饰工程1.2
9道路、排水、防洪堤防、桥梁、水工构筑物1
10给水、燃气、路灯工程1
11市政工程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0.7
12市政工程人工施工大型土石方人工费0.7
  注: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各专业工程包工不包料、点工的劳动保险费已包含在人工工日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③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属规费,各类工程按不含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的1‰计取。
  ④安全生产监督费
  安全生产监督费属规费,各类工程按不含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的0.6‰计取。
  ⑤建筑管理费
  建筑管理费属规费,各类工程按省、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⑥税金
  税金按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计算基数是不含税的工程造价。
  2、工程类别和工期核定
  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同时应做好工程类别和工期的核定工作。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在发布招标信息或编制标底前,须持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和工期。
  3、工期定额执行标准和赶工措施费
  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执行文件精神,现工期定额按调整后的如下标准执行。
  ①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国家定额工期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2000国家定额工期调减15%。
  ②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它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2000国家定额工期调减10%。
  ③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2000国家定额工期调减10%。
  ④其它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2000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⑤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2000国家定额工期执行不调。
  以上工程中如使用预拌商品砼,则在2000国家定额工期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为5~15%(条件是主体结构必须使用商品砼并根据商品砼的用量多少作相应调整)。
  ⑥赶工措施费
  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按以下标准计算赶工措施费,并列入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
  a、住宅工程:比核定的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增加2%~3.5%的赶工措施费,但原则上不得要求工期提前量超过20%。
  b、高层建筑工程:比核定的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增加3%~4.5%的赶工措施费,但原则上不得要求工期提前量超过25%。
  c、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比核定的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增加2.5%~4%的赶工措施费,但原则上不得要求工期提前量超过20%。
  赶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4、建设工程按质论价
  工程按质论价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而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按质论价应按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计算并列入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确定。
  5、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2004年《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原机械台班定额的工程,2004年4月1日以后的机械台班工作量按新定额单项调差。
  三、实行计价手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承发包计价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按省建设厅要求,在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同时实行《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确立投标人自主报价和中标价维护原则
  1、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前提下实行自主报价(已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除外)。投标人确定的优惠措施及让利应体现在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的报价中。在评标过程中和工程结算时均以投标报价为依据。
  2、为便于工程变更与结算,体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目的,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和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描述不清楚的,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调整办法。
  3、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价是合同价和结算价的依法执行依据,承发包双方不得违背中标价另外签定存在压价、提价情况的"阴阳合同"。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要求。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新计价办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 计价 办法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孙副市长
抄送:省定额总站,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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