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08/01 【颁发文号】连建管〔2004〕3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定[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计价均执行新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以下简称“新计价办法”);原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和1998年《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计价办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非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主要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三、建筑工程类别标准中未包括的特殊工程,如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别墅、别墅群等,由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省定额总站备案。 四、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为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实行核定制度,未经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不得计取。取费标准如下: 序号 专业 计费基础 基本费率 ( %) 获市级 文明费率(%) 获省级 文明费率(%) 1 建筑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2.00 2.70 3.50 2 装饰工程 0.80 1.10 1.50 3 安装工程 1.00 1.20 1.50 4 市政工程 1.50 2.20 3.00 注:基本费率是招标人或投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必须计取的费率,工程结算时应依据“计价手册”中核定的等级按实调整。 五、环境保护费、工程排污费、工会经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标准计取不得降低。 六、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规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劳动保险费等。 1、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如下: 专业 计费基础 工程定额测定费(%) 安全生产监督费(%) 建筑管理费(%) 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 0.10 0.06 0.40 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服[2003]101号、苏财综[2003]32号《关于统一规范建筑管理费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筑管理费2003年为5‰、2004年为4‰、2005年为3‰、2006年取消此费用。 2、劳动保险费:按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和未实行劳保统筹的分别计取,具体取费标准如下: 序号 专 业 计费基础 实行统筹费率(%) 未实行统筹费率(%) 1 建筑工程(含制作打桩、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之和 2.96 1.60 2 安装工程 1.80 1.30 3 预制构件制作 1.48 0.80 4 构件安装 1.11 0.60 5 打预制桩 1.22 0.66 6 市政工程 / 1.00 7 市政工程中机械人工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 / 0.70 8 单独装饰工程 / 1.20 9 包工不包料、点工 人工工日 0.42 0.23 3、关于工程变更结算有关规费的收取,应按本规定办法执行,由施工单位代收代缴。 七、凡2004年8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信息的工程和新开工的非招标工程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