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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采暖合同昨公开论证

2010-4-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0| 评论: 0

摘要:   供暖合同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1   为什么企业测室温总能达标?   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最核心的条款,也是市民意见最集中的环节。合同文本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卧室、起居室的 ...

  供暖合同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1

  为什么企业测室温总能达标?

  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最核心的条款,也是市民意见最集中的环节。合同文本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

  消费者代表余含源言辞激烈地表示:“我作为一个高级工程师,去年脚冻得开裂了,我测我家的温度不合格,我去找站长,他拿一个表过来测却显示16.5℃……”很多消费者表示,供热方和消费者测量的温度总是不一致,消费者找第三方测试供热企业又不认可。网友“我要温暖”建议,明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名称,联系电话和收费标准。

  对此,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郭维圻表示,目前,本市质监部门正在组织审议两个地方标准,即《住宅采暖室内温度管理规范》和《住宅采暖室内温度测量方法》,尽快解决市民关注的“室温由谁来测、怎么测”等问题。此外,今后要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来承担这个任务。“供热单位不要把最低标准当成一般的标准,而要从过去的保障性到舒适性,希望消费者也要从大局出发,互相理解。”

  焦点2

  不供暖还收60%是否不当得利?

  合同第八条规定,居民申请暂停用热,仍需按“采暖费总计”的60%交纳。对此,一些居住人口非常少的新建小区居民,和因出差出国等原因暂时不住的居民意见非常集中。网友“热心居民”表示:不供暖还收60%,这不是供暖单位的不当得利吗?如果说有热传导性就要收60%,那换言之我交的1平方米30元的取暖费有18块钱根本就没给我用,全传导了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消费者有权选择供热企业暂停供热。暂停用热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应进行一下公开测试,并在网上向公众公开测试公式。

  对此,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段洁仪表示,户间传热公认传导率能达到70%左右。而供暖企业解释说,即使对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传导;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着供热资源;此外,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供热单位仍然承担着管理的责任,以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不会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减少。

  焦点3

  是否应按使用面积收供暖费?

  易哲等多位消费者和网友认为,供热采暖合同中最重要也是最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采暖收费面积,应明确按套内使用面积计费收费。而目前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非常不合理,其中所包括的公摊面积范围多没有取暖设施,不应该由用热人承担采暖费用。还有人建议“按有供暖设备的房屋面积收取”,特别是一些老旧房屋,厨房、卫生间、阳台都没有暖气设备,阳台冬季温度有时能在零下,如果也收供暖费很不公平。

  对此,市市政管委和工商部门表示,不同时代的建筑在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和配置上有很大区别,有的住宅在厨房、卫生间等处没有安装采暖设施。因此在合同中暂未统一规定卧室、起居室以外房屋的采暖温度标准。以建筑面积为采暖费的计费依据,主要是考虑我国一直沿用建筑面积作为统计口径;本市在供热成本测算、监审,核定热价,特别是供热系统的设计等一直是按单位建筑面积的耗热量进行测算的;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职工的住房分配、销售也是按建筑面积核定的;计发职工采暖补贴时也是以职工享受住房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只有建筑面积是最基本的数据。

  热点问答

  一、问:用户就是不交费怎么办?

  供暖企业:要收取老旧住宅小区住户的供暖费真是太难了!我们接手的小区一大半是公改私房的住户,建成几十年住户所在单位从未收取过供暖费,破产后我们接手就面临着管网老化、房屋内除主卧外基本没有采暖设施,也没有节能材料的供暖弊端……每一年都是我们先垫付大量资金来改善供暖设施和购买燃料,换回的就是催不回来的费用。

  法律专家刘俊海:对上世纪70年代老旧房屋,卫生间、厨房等没有采暖设施,企业应按消费者要求进行改装,改装费用可考虑由双方分担。

  市市政管委:对于长期无理由欠费不交的居民,可以多方督促协调并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二、问:个别用户不让进屋维修,从而造成全楼门不热。当整个单元的排气设施在顶层用户家内,而用户家中无人、联系不到,维修人员无法入户排气,造成本单元用户不能正常供暖,供热单位又不能强行处理,该由谁承担损失?

  工商部门:居民没有尽到设施监护责任,拒绝入户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查、设施维修造成损失,拒绝乙方提出设施使用中隐患整改建议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市政管委:供热单位应逐步改造设备,安装自动排气等装置,并尽可能地提前与居民沟通、做好工作。遇到紧急抢修等状况,必要时可以在公安部门协助下“进入”居民家中。

  三、问:当用户擅自改动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造成单管串联的供暖管线回水不畅,不能达到供暖要求的温度,影响正常供暖,供热单位不能强制用户恢复,由谁执法解决?

  合同规定:消费者因散热器漏水或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等,造成本户、相邻用户损失、供热单位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坏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可通过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问:消费者和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为何不对等?

  法律专家刘俊海:消费者的违约责任除了要及时足额的支付采暖费之外,如果有逾期支付的情况,还要支付违约金,如果私自取用供热用水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擅自拆改散热器造成泄漏,使相邻用户等受损,要承担第三方的损失。但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太少,主要限于退费。如果供暖企业达不到供暖标准,“对消费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是责任权利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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