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今年5月起实施
修订后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今年5月起实施 供暖新规:节能更利民 取暖费如何收取?室温不达标怎么办?3月26日,新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批准,并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些问题都在法规上有了明确规定。 供暖期:仍旧是5个月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曾一度将省城的供暖期间定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由往年的五个月缩短为四个半月。 然而,这一变动向社会公布后引起了省城市民广泛的讨论,许多中老年人对缩短供热期持反对意见,因为中老年人身体抵抗和适应能力相对较差。此外,医院管理层也认为三月中下旬气候仍不太稳定,此时停止供热可能会影响住院病人的康复。同时,相关部门还调出气象资料,显示近三年来太原市三月份下半个月的气温偏低(3月15日至月底昼夜平均气温为8.8℃,最高平均气温为15℃,最低平均气温为2.3℃)。 在综合市民、气象等各方的意见后,《条例》最终确定:该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供暖时间仍为五个月。 供暖方式:分户控制 往年冬季,由于少数居民不自觉交费,导致整座楼或整个单元居民取暖受影响,成为供热、用暖双方矛盾最集中的问题之一。 对此,《条例》提出:新建楼房的供热系统将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既有建筑供热设施将逐步进行改造。同时,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日前缴纳热费,已缴的,供热单位应及时供热;逾期未缴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15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收费标准:分类收取 供暖收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取暖费是按建筑面积收,还是以使用面积收,《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室温要求:18℃±2℃ 根据《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但许多居民家的温度表显示室内温度常低于这一标准,甚至整个冬天都达不到这一标准,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 当室温不达标时,居民应先检查一下自家的取暖设施,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其他因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这些情况中的任一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将由热用户自己承担,由于这些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如果对室内温度有不同意见,《条例》规定的测量方法为,“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如双方无法取得共识,还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浏览更多图片,了解更多热点新闻,请点击进入动态首页。提供新闻联系我们QQ:253916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