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和《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试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组成北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试点的有关工作方案、政策,对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日常工作的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我市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包括: (二)中央财政、市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或贴息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三)其他自愿申请和按建设部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项目。 试点建筑的能效水平按照建设部发布的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星级: (二)基础项达到节能65%以上、75%以下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 (三)基础项达到节能75%以上、85%以下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 (四)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 (五)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选择项所加分数达到60分以上时,标识为五星。 从2009年1月1日起,本通知规定能效测评标识试点范围的建筑,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由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工作,其他试点建筑由市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工作,均应向市建委申请颁发能效测评标识。能效测评标识分两个阶段进行。 北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选定,采取专家评审,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联合评定的方法。从2008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单位符合建设部发布的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向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申报市级测评机构。本市第一批选定不超过6个市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建筑能效测评的收费、能效测评机构的考核与资格撤销等事项,执行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见建设部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 【2008】80号)附件)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