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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2008-9-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4| 评论: 0

摘要: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 民用建筑 工程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 《关于试行 民用建 ...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和《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试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组成北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试点的有关工作方案、政策,对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日常工作的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试点范围

  我市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中央财政、市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或贴息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三)其他自愿申请和按建设部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项目。
  
  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
  
  三、标识方式

  试点建筑的能效水平按照建设部发布的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星级:
  
  (一)基础项达到节能50%以上、65%以下 (不含65%,下同)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新建居住建筑不进行一星的能效测评标识工作);

  (二)基础项达到节能65%以上、75%以下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

  (三)基础项达到节能75%以上、85%以下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

  (四)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

  (五)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选择项所加分数达到60分以上时,标识为五星。
  
  试点建筑的测评结果经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由市建委核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标识和证书。标识由建筑所有权人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试点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名录在媒体上公布。
  
  四、测评程序

  从2009年1月1日起,本通知规定能效测评标识试点范围的建筑,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由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工作,其他试点建筑由市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工作,均应向市建委申请颁发能效测评标识。能效测评标识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的具体规定,委托国家级或市级能效测评机构,根据该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并辅以部分现场抽查检测数据,出具该建筑的能效测评与理论值标识报告。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向市建委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复核后颁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获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试点建筑,由出具该建筑的能效测评与理论值标识报告的测评机构,对该建筑的实际耗能与用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现场连续实测,并出具该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运行报告。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向市建委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更新申请,市建委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5年。
  
  五、测评机构选定

  北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选定,采取专家评审,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联合评定的方法。从2008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单位符合建设部发布的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向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申报市级测评机构。本市第一批选定不超过6个市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六、其他事项

  建筑能效测评的收费、能效测评机构的考核与资格撤销等事项,执行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见建设部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 【2008】80号)附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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