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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细则

2008-9-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49|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 ...
[B]第一章 总则[/B] 101 为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签订本协议。 10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10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B]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B]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0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 [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技术。 20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系统总称。 205 [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 [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 [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之规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的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08 [合理利润]依据当期供热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于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而衡量的利润率水平。 209 [完全成本]以恰当履行本协议特许经营业务、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作为乙方的完全成本,与乙方应得的合理利润相加之和而确定集中供热价格的定价法则。 210 [成熟市场业务]按照当地市场化水平,无需政府补贴而具有经营盈利的经营项目。 211 [违约]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212 [不可抗力]协议当事人在履行协议期间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事件。 213 [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和规定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的经营权利。 214 [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期满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申请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延期。 215 [市政管道热力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热力管道设施。 216 [庭院管道热力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热力管道设施。 217 [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户内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 218 [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们等热力设施。 219 [热力紧急事件]涉及热力管道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20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投标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2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其他在本协议中出现的需要加以定义的术语。 [B]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及履约担保[/B] 30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市供热特许经营权,乙方经营本协议所规定区域内的供热业务(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发放《市供热特许经营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5)特许经营履约保函的提取和终止见保函条款。 [B]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期限及续展[/B] 401 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02 特许经营期限的续展 1、特许经营期限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续展,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展优先权。 2、乙方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特许经营期限续展的申请,不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特许经营权,将于其期限届满时终止。 3、甲方应当在乙方特许经营期限续展申请提出后的一年内做出是否准于续展的决定。 4、特许经营期限获得续展的,本协议效力覆及续展期间。 [B]第五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扩展[/B] 501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区域享有独家供热特许经营权。 1、描述 2、附图 502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扩展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需要拓展时,在需扩大的供热区域内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乙方在扩展前向甲方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501条款(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503 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504 特许经营权范围的调整 特许经营期间,如甲方确应公众利益的需要,需要调整乙方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需在原定范围之内对503条款规定之业务之替代或实质性竞争的新业务项目的增加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503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才可实施。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B]第六章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B] 601 不妨碍使用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承诺不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诺不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602 项目融资 允许仅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可以用本项目资产和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 [B]第七章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B] 701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经甲方批准而发生的特许经营权或相关权益有转让的,本协议中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由受让人履行本协议。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B]第八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B] 801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权属。 8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B]第九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B] 901 供热设施的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确需代为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902 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规划内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项目,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公用事业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禁止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对外转让、交易和抵押。 [B]第十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换[/B] 10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 1002 供热设施的更新时间 供热设施的更换应按照管道和设备规定的使用寿命,到期后按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组织进行更新。 城市经营性供热设施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质量评估机构进行供热设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有关供热监管部门备案。 1003 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和更新费用 供热设施按其资产所属及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与相关费用。 居民区庭院供热设施为社会公众共有资产,其管理、维修、更新费用按该类设施固定资产折旧的比例已列入供热价格,应由乙方承担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与相关费用。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B]第十一章 供热设施的征用、收回及补偿[/B] 1101 供热设施征用及收回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收回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1102条规定的补偿。 1102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收回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B]第十二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B] 12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12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提供方便。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B]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B] 2301 甲方法律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601条的规定,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将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处置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在征用过程中或本协议终止后,拒不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补偿的利息; (4)甲方违反有关价格法规及本协议定价、调价程序,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5)甲方基于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而对乙方错误地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消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2302 乙方法律责任 1、乙方对任何法律法规的违反,均适用所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2、对土地的擅自使用的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处分供热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重新投资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章的规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征用时,应当服从政府的征用,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营业,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擅自停热负有责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责令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擅自改变主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主业,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10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责令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9、乙方违背本协议乙方承诺的义务时,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责令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0、乙方违反或降低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标准向用户供热、提供维修服务和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责令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1、甲方可根据供热用户的投诉对甲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用户投诉的情况属实,并且确属乙方的责任的,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责令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及时报告义务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责令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罚款条款; 14、甲方可以采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违约金。 2303 有限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在任何两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提取的保函限额。 本协议实行有限违约责任,即协议任何一方之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在特许经营期间的第一个十年、第二个十年、第三个十年分别累计各期间内不超过乙方上一年度账面净资产价值。 2304 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B]第十四 章协议的变更 [/B] 2401 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2402 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60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发生。 [B]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B] 250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502 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503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504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2505 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B]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B] 2601 协议争议的协商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应当在争议发生的60日内举行。60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602 协议争议诉讼管辖 因本协议争议而引起的任何诉讼,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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