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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 住户索赔

2005-10-2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81| 评论: 0

摘要: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黄瑾)一居民以供热温度不达标为由状告供热公司要求赔偿。法庭上,该居民出示的证据是一块自称从暖气管道中取出的木块,他认为是木块影响了供热温度。庭审中,该居民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自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黄瑾)一居民以供热温度不达标为由状告供热公司要求赔偿。法庭上,该居民出示的证据是一块自称从暖气管道中取出的木块,他认为是木块影响了供热温度。庭审中,该居民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证据不充分,且不能直接证实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故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陈某家住本市河北区,从1997年开始,区供热公司为陈某家的房屋进行集中供热。 日前,陈某以供热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区供热公司的采暖设施危陋,供热温度根本达不到起码的标准。经多次反映,被告为他更换了铸铁片,但事后发现温度仍不能达标。1999年,被告将他卧室的暖气片换了,但方厅的温度还不够。2003年4月,就在被告为他加暖气片时,在方厅暖气片第一片和第二片间发现了一块木块,就是这木块影响了供热温度。原告称,由于被告多年冬季不能正常供热,给他及家人造成很大的痛苦和损失,故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耗电费、精神损害费,并返还已交纳的供热费等,共计1.5万余元。当庭,原告陈某提交了一块长7.3厘米、宽3.5厘米的木块,并于庭后提交了一盘录音带,欲证实木块是从暖气管道中取出的,由此供热温度受到了影响。但是,原告方的证人未能在庭审结束前出庭作证,原告亦未有其他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法庭上,被告供热公司辩称,他们履行了供热义务,同时定期对供热设施及管道进行维护和维修,并未出现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情况,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供热存在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居住的房屋进行集中供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热服务关系,各方应全面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主张供热温度不达标给他造成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木块是从暖气管道中取出的,也不能直接证实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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