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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污水处理费定价有标准可依

2009-9-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2| 评论: 0

摘要: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闫怀强 广州报道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对污水处理费的定价成本做了细致规定,强调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 ...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闫怀强 广州报道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对污水处理费的定价成本做了细致规定,强调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污水处理成本。《办法》将于9月1日起试行。


在去年广州的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上,污水处理的维护成本、折旧成本曾引起听证代表的质疑。有代表认为不应该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折旧费用都列入成本,从而分摊给市民。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办法》称,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适度从紧,核定定价成本时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若污水收集管网以及其他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由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其折旧和投资借款利息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运行维护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办法》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厂要考虑当地实际污水处理总量,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当期污水处理成本,并规定了具体的核算标准。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1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能力的60%核定污水处理量分摊折旧费。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3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能力的75%核定污水处理量分摊折旧费。


《办法》明确不得计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有: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维修费、借款利息等);向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共计10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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