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实施建筑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浙江金华市建设局近日下发实施意见,决定在市区建设施工领域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管理制度。今后,凡不承诺保障工资支付的施工企业不得招投标,拖欠保证金或发生群体性涉薪案件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根据规定,在金华市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为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提供担保。市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和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出具保障工资支付承诺书。未出具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手续。 实施意见明确,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项目缴纳的,以工程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合同造价的3%缴纳(最低不少于10万元);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合同造价的2%缴纳(最低不少于15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合同造价的1.5%缴纳(最低不少于4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造价的1%缴纳(最低不少于75万元)。保证金由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明细核算。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欠薪举报投诉案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支付的,或经仲裁未自觉履行的,以及施工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将划拨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欠薪。 建设部门要求,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施工企业应当在10日内按原核定金额补足保证金。逾期不补足的,责令按原核定金额的150%补足保证金。超过30日仍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入失信黑名单。 对于建筑领域的工资发放,要求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务工人员工资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务工人员剩余应得的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5天内一次性全部结清。 据悉,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涉薪重大案件、群体事件、恶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工程评优资格,对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信用评审等方面作出相应限制,并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区建设项目招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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