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亟需规范
近年来,大中城市,尤其是省会和地区中心城市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不断得到规范,操作过程一般都能做到公开、透明、公正。而在一些新兴的县级市,正在大力进行开发建设的城镇新区,如笔者所在的浙江中南部地区,一些地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笔者参与了几个县市工程项目的投标,奔波之间发现,有的地方投标竞争行为不正当的程度是比较严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规避招标现象。用“肢解项目”的办法进行规避,将一个整体建筑工程“全解”或“小解”成若干个不需招标的小工程,避开招标。如某市的一个体育馆项目,总造价不到5000万元,竟分解成20多个“独立项目”,分给十多家施工企业。规避招标中还有一种,叫做“干预规避”。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共建筑工程,被以集体决策为名抵制招标。某县的一个地税局办公楼工程,就由该局局长的弟弟“奉命”承建。而有的工程建设单位钻政策空子,从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文中,硬是“抠出”缝隙来,规避招标,把公开招标转变成自主性较强的邀标。 “围标”现象。这种现象现在在一定程度上相当普遍也相当严重。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明知自己资质、实力不够,为了中标,便花钱买几家企业参加投标,实行“围标”,以达到公开招标对投标企业数要求,最后无论谁中标,均由围标者具体施工承建。这真的有点像江湖老大的作派。有人说,这是联合起来,是兄弟公司之间互相帮助。其实,这与“联合投标”、“联合承包”绝对是两码事,性质完全不同。 与“围标”现象几乎像孪生兄弟的是转包或“卖标”现象。笔者从曾“被围标”过的公司经理那里了解到,有的围标者中标后,并不自己施工承建,而是转手将工程包给别的企业了,或者卖给“职业”项目经理个人,自己挂个名字,从中获得一笔可观的效益。 一些外地建筑企业在中标后,因受到当地某些方面的干涉、困扰、限制等,就将工程非法转包给当地的建筑企业或个体建筑商,并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卖标”费。 至于业内大家心照不宣的挂靠投标现象,在我们这种小地方更是普遍存在。我们这里许多是二三级的企业,还有许多是专门承包工程的所谓“独立的”、“职业的”项目经理。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为能参加投标,便挂靠一个高资质企业,并以其名义参加竞标;而许多“独立的”、“职业的”项目经理则是挂靠在好几个企业,投标市场里他们非常活跃。 以上例举的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产生的原因似乎很多,主要原因则是二三线城市建筑市场还不够完善,建筑施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为“杂牌军”进入建筑市场提供了方便。再就是招投标制度配套的措施不健全,特别是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说句公道话,主管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在力量的配备上和自身的素质上也比较欠缺,与大城市相比,差距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管理规范执行的水平和质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建筑市场招投标竞争方面的杂乱和无序,客观上为非法招投标行为提供了机会。 其实,不论是大城市还是中小城市,建筑工程从招标、立项、建设、审计到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的一系列过程,基本上应该都是大同小异的,其间涉及的部门都比较多。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互不通气,都以本部门利益为重,各自为政的话,肯定是监督不到位,流于形式。《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但在实际中,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小县市,各部门监督权限不明确,责任难以区分,往往造成监督流于形式,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针对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中小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亟需规范。为此,笔者建议,省地两级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加大县市招投标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他们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学习,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县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也必须与建筑市场各相关职能部门联手,积极开展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关制度,提高建筑市场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实行就高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措施。在实际招投标项目中,可以按规定的最高限度收取保证金。 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权力。建筑市场目前是“卖方市场”,承包商和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之间,呈现的是僧多粥少状态。作为卖方的建设单位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权力膨胀”,这就应该完善相应的对其约束和追究机制。 虽然是二三线中小城市,建筑市场各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应俱全的,关键在于应该实行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分离。笔者发现,有的县市虽按规定设立了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但多数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管理这两个机构,有的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失去了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功能。所以,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分离。同时,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