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改成卫生间污水渗漏至楼下
核心提示 楼上住户为自己方便将一间卧室改建成卫生间,不想却殃及楼下邻居,污水渗漏到楼下的卧室,引起室内天花、衣物、床上用品等严重受污损,楼下住户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楼上住户告上法院,要求其拆除改建的卫浴设备并赔偿损失。福田法院经过审理,于日前对这起邻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拆除改造的所有卫浴设备,按原使用性质恢复该卧室原状;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以原告房产的登记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向原告计付迟延履行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改变卧室原设计用途,致使生活污水渗漏到原告的卧室,损害了作为相邻一方原告的合法权益,限期拆除改造的所有卫浴设备。 原告:楼上渗水我们只得打地铺 原告宋先生夫妇是福田区石厦北街建×B栋9D的住户,从2002年起即住在该处,被告肖先生住楼上(即10D)。宋先生夫妇诉称,2007年11月中旬至2008年4月间,被告对其住房进行装修改造,擅自将原设计为卧室、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改建成了卫生间,致使卫生间污水渗漏到楼下宋某某、孙某居住的卧室,引起室内天花、衣物、床上用品等严重受污损,并导致电线短路经常跳闸。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擅自安装坐厕、洗面盆、立式淋浴房、电动按摩浴缸及为安装排污管道而将地面抬高30多公分,加砌建筑填充物,超出房间楼板原有设计的荷载标准,有坍塌危险,危及到原告一家人的安全。因天花长时间受污水浸泡,卧室内气味难闻,加上深夜被告使用卫浴设施引发噪音,使年近6旬的宋先生夫妇无法睡眠和休息,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不得不搬离卧室到餐厅打地铺,因此患病,被迫住院接受治疗。 原告宋先生夫妇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作为相邻方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擅自改建的建×B栋10D卧室内的相关所有卫浴设备,按原使用性质恢复原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住院及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1元。 被告:装修方案经管理处同意 被告肖先生辩称,该装修方案业经管理处同意,装修完毕后通过了竣工验收,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在被告装修房屋时,原告曾多次到被告房屋了解装修情况,对于被告装修情况了如指掌,如被告的房屋装修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在当时就应立即向被告或管理处提出。但是,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装修也符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告所安装使用的卫浴设施包括浴缸、坐便器等,均为轻便、噪音小的卫浴设施,系国家允许销售、使用的产品,地面虽然抬高了,但使用的填充材料系陶粒,重量很轻,并不存在荷载超重和噪音污染的问题。被告肖先生表示,对于因前次浴缸给水软管破裂渗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愿意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在得知渗漏水后已立即采取措施对破裂的浴缸给水软管进行了更换,并对渗水门缝进行了封堵,解决了渗水问题,并明确表示愿意将其天花恢复原状。但是,对于其要求拆除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被告损害了邻里的合法权益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人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当地习惯。物业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物业,在行使权利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民事权利应有的必要限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擅自改变建×B栋10D一间卧室的原设计用途,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定。并且,经被告装修改造后的卧室,成为卫浴间,该卫浴间布置在原告的卧室之上,该行为也与国家建设部在有关建筑、住宅的设计、装修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要求不相符。所以,被告在本案中所涉的装修改造卧室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在与原告的相邻关系上,因被告的装修改造,及对改造后卫浴间的使用,致使生活污水渗漏到原告的卧室,损坏了原告的相关财物。而且,在被告及其家人使用卫浴间的过程中,也势必产生噪音,影响原告的休息,也给原告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 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困扰了原告的生活,损害了作为相邻一方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拆除擅自改建的相关所有卫浴设备,按原使用性质恢复原状,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及医疗费用的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原告对该费用的发生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元,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