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夜间施工扰民 住户可获补偿
12月6日,自治区人大审议批准了《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即日起施行。此次银川市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大动手术”,对多项条例进行变更。其中涉及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主体变更、调整违法排污行为最高上限处罚、夜间施工扰民须补偿居民等。 各级政府下放限期治理权 按照旧的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若想给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令,需要向政府部门多层报批,致使环保部门执法力度较弱,一些违法企业乘机钻漏洞,四处托人情想“抹”掉罚单。 此次重新修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直接将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的权利下放至环保部门。其中,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自治区对银川市重点监控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银川市环保部门决定;其他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决定,并报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噪声扰民等 处罚上限提高 违法成本低是企业噪声污染“屡教不改”的主要原因。此次新条例对多项处罚上限标准进行较大幅度的提高。环保部门专业人士表示:“不管是国家重点企业,还是自治区重点企业,都得用重罚来让企业明白违法的代价有多大,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按照新条例规定,逾期未申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处罚标准调至5000元至5万元。未经批准,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单位22时到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项违法行为处罚上限标准从3万元调增至5万元。 中高考期间和考前15日内,在学校、居民住宅楼附近噪声超标扰民的建筑施工作业企业,处罚上限标准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 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噪声设备招揽顾客造成环境污染,或在公共场合组织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扰民的,将受到200元至500元处罚,处罚上限标准提高了10倍。 此外,新条例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标准作出规定:凡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未同步建设或建设不达标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夜间施工扰民 须适当补偿居民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一直是居民投诉的重点。新条例对建筑噪声污染部分作出调整,其中一条是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超标排放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按照新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3日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确因抢修、抢险连续作业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 环境噪声防治 纳入政府规划 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各级政府都要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环保规划。按照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列入限期治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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