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摘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 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7]59号)文件精神,缴纳水资源费。其标准为:地下水资源费2.00元/立方米;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地下水资源费按港物价[2006]17号规定执行,即1.30元/立方米。超计划和超定额部分要累进加价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