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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8-8-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0| 评论: 0

摘要: 转发《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转发《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经商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第九十条中“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解释,并就具体运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发[2008]62号)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发[2008]62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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