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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制定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2007-12-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0| 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12月4日)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12月4日)起实施。

  该办法确定,城镇水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集中(公共)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及管网、涵渠、泵站等设施。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该办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该办法规定,对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要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同时按规定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已投运项目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核实运营单位上报的数据,核查结果将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或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该办法规定,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应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作出全面评估。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率高、减排效果显著的项目,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鼓励。对存在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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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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