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依赖治不了水污染
10月10日是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截止的日子,盘点35天来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既有喜也有忧。喜的是各地的环保、水利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的意见专业且富有建设性;忧的是公众的参与度还不够高。 水,意味着生命。然而,转眼十几年间,我们身边奔流的水不再清澈,甚至不再能哺育生命。虽然我们听不到江河湖海的叹息或者呜咽,但在那些受到伤害的肌体和灵魂深处,我们能体会到这种躁动与愤怒。“有河皆枯,有水皆污”,无论是水资源丰沛的南方地区,还是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北方地区,水污染的状况令人触目惊心。如此鲜明的对比,让我们陷入沉思:公众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为何缺乏足够的关注热度和参与热情? 或许是所谓的“公地悲哀”。物权法涉及每个公民、每个家庭的财产权利,对物权的争议可以定纷止争,无论是小区车位的归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还是宅基地的转让、遗失物的归属,都与这部法律紧密相关,而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人人都已成为有产者,对物权法的高度关注完全是意料之中。劳动合同法则关系亿万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无论是集体合同、劳务派遣,还是最低工资、合同期限,都与我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从这个角度看,26万多件的意见稿也不算多。每个人都是很现实的“经济人”,关注自己的利益情有可原。 但对于水污染,尽管对个人的环境权利是一个很大的破坏,但损害的是公共的生活空间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并没有与个人的切身利益那么紧密地联系起来,这个“公地”也因此成为了我们遗忘的角落。是的,我们都是“经济人”,会斤斤计较自己的个人得失,会更加关照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我们不能忘记我们的公民本分,公共空间也是我们共同的生活空间,没有整体公共利益的提升,也不可能有每个人所享受的蓝天白云净水。正如修订草案第七条所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或许是所谓的“审美疲劳”。立法机关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已经不再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了,渐渐成为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在努力探索公开化透明化的信息渠道,努力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公开得多了,我们的内心似乎已经不再对这种“公开”抱有太多地期待,一种潜移默化地“审美疲劳”如影随形地伴随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进程。为什么会“审美疲劳”呢?一方面是公开公布之后的回应比较少,使不少参与者的热情和信心受到了一定影响;如果回应能像信息公开一样成为一种惯例,各级国家机关不仅在收集意见,而且还在反馈结果,形成互动的格局,我们可以预想公民政治参与热情的高涨。另一方面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建设一个民主国家,不仅需要一套运行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更需要经过民主训练、具有民主热情的理性的公民群体。民主国家的背后,是具有民主精神、民主素质、民主理性、民主热情的公民。 或许是所谓的“制度依赖”。水污染防治,是一个综合性治理的过程,法制是其中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制度发挥作用,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环境、文化背景和社会土壤,我们不能轻视制度的重要性,但也不能过度地依赖制度,形成“制度依赖”。民众对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参与热情并不高,并非水污染不严重,或许是在“用脚投票”,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法制途径在应对水污染方面仍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无论是强化法律责任、排放总量控制,还是推行排污许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我们更需要在制度建设的同时,综合考虑平衡政府、民众和企业的利益,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水环境理念的普及等方式,使得水污染能够得到综合性的治理,而非完全让制度来承受不可承担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