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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法律责任追究亟需明确的问题

2010-1-21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0| 评论: 0

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消防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共用15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法》规定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消防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共用15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应受何种处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决定机关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与原《消防法》相比,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了较大修订,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取消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等等,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依法惩处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近一段时间参加部消防局和省总队组织的各种有关新法的培训和参阅有关释义书籍的学习,发现新《消防法》在有关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部分条文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容易给执法者在法律适用时产生疑惑,亟需得到进一步明确,希望在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消防法》实施条例或我省制定的《消防法》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得到明确。具体问题浅议如下:

一、关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两种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新。

《消防法》的第6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65条第2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这两种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9]11号)中规范的表述应分别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显然,《消防法》将这两种行为明确的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消防违法行为,并且作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罚规定。虽然两者对单位的罚款额度及范围都是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但前者要求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后者要求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作为前置条件;前者只罚单位,后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双罚”;前者只有罚款,后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被责令停产停业。孰轻孰重,难以比较,针对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选择。问题是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同一种违法现象到底该选择适用哪一种违法行为和处罚条款的问题。按照新《消防法》第七章《附则》中关于“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概念解释,它们所指的对象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重合的现象,即“消防设施”中的许多部件应该都算“消防产品”的范畴,如自动灭火系统中的喷淋头、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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