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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挖坏管道也是责任事故

2010-9-16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1| 评论: 0

摘要:   就在7月28日,南京发生了因挖断丙烯管道导致爆炸的特大事故;就在前天上午,长沙火车站广场由于修地铁的挖土机挖坏了天然气管道,引发天然气泄漏,险些酿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南京大爆炸后,肇事者董来荣 ...

  就在7月28日,南京发生了因挖断丙烯管道导致爆炸的特大事故;就在前天上午,长沙火车站广场由于修地铁的挖土机挖坏了天然气管道,引发天然气泄漏,险些酿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南京大爆炸后,肇事者董来荣被刑拘了,不过不是因为他“不小心”挖了管道,而是出于贪念,在完成了地面拆迁平整作业后,他想继续挖掘地下的钢管卖钱,指使施工人员作业,从而挖断了一根丙烯管道。如此惊天事故,如此不良动机,受到刑罚自是必然。我们想知道的是,类似长沙火车站广场这类“误挖”而又没造成大事故的情况,相关责任人是否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呢?

  如果那样,肯定全体市民都不会答应的。因为所谓“不小心”和“误挖”,其实是不存在的:长沙已建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系统,城区地下6000余公里的地下管线全部绘入了电子地图——既然都有档可查,怎么会随便挖坏呢?还不是责任意识不强所致。既是玩忽职守,就必须有人为此负责!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遏制和杜绝野蛮施工的制度安排呢?其实很简单,野蛮施工的是人,雇用这些人的也是人,制度层面上的考虑当然首先就是针对这两种人。施工者除了要有专业施工知识和本领之外,还必须经过严格的文明施工的培训和考查,必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一种野蛮施工行为接受惩处;管理者必须要对所招聘员工是否具有文明施工的意识和习惯负责,对于员工的野蛮施工当然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也应该受到惩处。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必须在制度层面上明确规定,并且接受公众监督。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并不是没有制度,只是没有很好地执行。但是,让人可以不很好地执行、照样当官、照样拿钱的“制度”就根本不是制度,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官样文章。为什么会存在这些形同虚设的“制度”呢?因为制订它们的本就不是真心想负责任的人。

  我不是严刑峻法的推崇者,但有时候我们还真少不了它。举个国外的例子:1999年6月10日美国西雅图郊外的奥林匹克公司炼油厂的油气管道发生爆炸,西雅图刑事法庭对管理失职的奥林匹克公司处以1.12亿美元罚金——如此重典之下,“野蛮施工”未必还会无动于衷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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