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层建筑25米内禁止燃放
今后,沈阳市民要想在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高层建筑周边安全距离25米之外燃放,这是对高层建筑安全的保护。
2月4日,沈阳市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在市政府2005年第45号令发布《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8类禁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党政机关办公区、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都被列为禁放区域,而且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 阳台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05年《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只列出了4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包括重要文物保护场所;重要军事区域;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场所、集贸市场、人员集聚的场所。 2月4日沈阳市政府紧急发布的通告,在上述基础上新增了8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和区域。比如,每当春节来临,就会有个别小孩子或者大人在窗口或者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而今后,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以外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违反了此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党政机关等单位将禁放 每当春节假期一结束,正月初七或者初八,就会有一些机关单位在门口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以图开门吉利。今后下列场所和区域将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高层建筑明确燃放区域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在城市涌现,加之近一两年来高层建筑大火在各地频繁发生,高层建筑防火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此次沈阳市政府下发的通告,对高层建筑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即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只允许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内燃放,划定区域以外禁止燃放。此外,博物馆、档案馆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场所和区域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个人不得放A级烟花爆竹 据了解,国家按药量及所构成的危险性对烟花爆竹进行分级管理。其中A级烟花爆竹产品只能由专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对取得燃放烟花爆竹资质的单位,经省烟花爆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规程进行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燃放。因此,个人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及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这些产品是焰火晚会的专用产品,危险系数较大,需要更大的安全距离,因此,群众不得自行燃放。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