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越位”VS十六项权利
在城乡改造和建设中,政府部门出现的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不断引发社会矛盾。善拆善建成为和谐城乡建设主旋律依然任重道远…… 三大“越位”VS十六项权利 在城乡改造和建设中,大多数拆迁户对于正常的房屋拆迁并没有意见,恰恰是政府部门在拆迁工作中因行政违法而出现的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引发了群众不满,造成社会矛盾。 案例一:蒙古牙克石市在拆迁工作中存在着不公示建设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资金专用账户等问题。特别是对于食品加工厂这样的工商企业拆迁对象,政府仍然以居民住户对待,不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只管拆而了之,不管迁而安之。并且,对被拆迁户存在停电、停水、停路的现象。 案例二:安徽省滁州市在没有对陈浦等人的农村集体用地办理有关报批、征用、公示、听证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即要求陈浦签订《土地转让补偿协议》。迫于压力,当陈浦欲与政府订立《土地转让补偿协议》时,滁州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却又以各种理由拒签协议,并对陈浦的农村集体用地实施拆迁。 拆迁中的越位怪相 透视各地在拆迁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或多或少存在以下“越位”。 怪相一:权力“越位”。比较明显地表现在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许多地方为加强拆迁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纷纷成立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或设立拆迁指挥部,隶属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中,有的地方拆迁指挥部级别甚至高于其主管部门,而具体拆迁行为的实施方又是某某拆迁有限公司。 在一些地方的行政拆迁案例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成为拆迁人,在对于一些公益建设拆迁,拆迁办公室则直接成为拆迁人。当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时,拆迁办公室就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由于二者存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的裁决自然难保公正。 怪相二:职能“越位”。这里比较突出的现象是滥用拆迁行政许可权。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效率而忽视法定程序,普遍存在以下违法情况:在还未收回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前,政府就擅自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开发商;法律规定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而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招牌,未经法定审查和审批程序就组织实施拆迁计划;还有一些地方为“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向不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5项法定资料的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导致违法拆迁。 还有的地方表现为,对被拆迁户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有的地方虽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却规定产权调换只能异地安置,不得回迁,这样势必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选择权。 怪相三:程序“越位”。具体体现为拆迁裁决程序不公开、不公正,裁决内容不具体。在笔者调查中,许多被拆迁户反映,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附属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的随意性很大,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透明度不够。有的拆迁裁决只有限期搬迁,而无安置补偿内容;有的不按房产证上的合法面积和市场估价作补偿。对于法律规定的组织拆迁听证、监督中介机构公正评估等方面程序,有些政府视而不见。 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插手”房屋拆迁,究其原因是通过房屋拆迁可获取拆迁补偿和土地出让差价,赚取流动资金,还可以为领导出政绩、搞形象。以上诸种怪相致使被拆迁户法定的、应有的权利被灭失、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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