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强拆公正”的前提
“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执行……”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法院不准强制拆迁的7种情形。 该《规定》的出台,对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具有积极意义,也对法院处理申请强拆案件起到了明确的规范作用。但该《规定》的出台,能否真正让诸如《昆明隆盛兴木业有限公司遭强拆为哪般?》一文中报道的强拆悲剧不再上演,我们心中还没底。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签署补偿协议的不得强制拆迁,同时禁止行政强拆,但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仍置若罔闻。2011年9月25日,监察部等4部门对2011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据悉,上述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条例》实施后。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顶风违纪,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公然与国家大政方针“叫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在设置上基本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毋庸赘言。为了实现自己的拆迁意图,地方政府难免会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或许是无形的,是不为外人所知的,但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一旦让不公正的行政强拆穿上司法的“外衣”,后果将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司法强拆不重蹈行政强拆的覆辙,如何确保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要想让强拆悲剧不再发生,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特别要加大对违法强拆的处罚力度,实行首长问责制,并完善司法追责制度;另一方面,要改变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让司法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对于实现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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