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行贿的“4W”法则 透视城乡建设工程黑金
2月2日,重庆市某路桥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董事长杜小波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此前,路桥公司借攀枝花某公司的资质参与渝湘高速洪酉段路面工程的招投标。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资格预审,杜小波约了时任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建设分公司总工办主任、负责招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的包某在一酒店见面,请包某帮忙审查相关投标资料,并送上现金3万元,请包某在招投标中加以“关照”。几个月后,如愿以偿的杜小波在包某家小区门口,将100万元现金送给包某,以表示感谢。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近日按行业分类对19个行业进行了行贿调查,数据显示,行贿最严重的就是公共工程承包和建筑业。透明国际表示,公共工程承包和建筑业具有投资额大、政府干预及监管多的性质,为贪腐提供了机会和诱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像杜小波这样的工程承包商,都堂皇地把行贿视为一种行规,一种潜规则,“承包了工程,就必须给这些单位负责人一些好处”。承包商口中的“好处”,即工程黑金,有时甚至会占到全部工程款的1/3。 被人们唤作“包工头”的工程承包商们,往往都精于行贿的“4W”法则,即对送给谁(who),送什么(what),送多少(how much)以及何时送(when)的分寸感都拿捏得十分精准。 记者通过对近年各个案例的深入采访和梳理,工程黑金在“4W”法则下的具体运作模式,终于得以褪去其“潜”规则的外衣,昭然若揭。 Who 送给谁:谁管工程就给谁送 包工头行贿,无关人情,无关友谊,归根结底就是一个“利”字。行贿谁可以得到承包权,包工头的心里都非常有数。 2008年11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包工头沈兴根,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和杜小波一样,沈兴根原本也不具备房屋施工总承包资质,只能通过挂靠其他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承接业务。在2004年2008年四年间,沈兴根通过时任湖州市南浔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方某(另案处理)的关系,几乎承接了南浔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大的建筑工程,总工程款金额达到670余万元。为了使这种违反规定和法律的“中标”继续下去,沈兴根先后11次行贿,所送贿赂款高达24.1万元。 2009年1月,安徽省涡阳县检察院公诉的高某行贿案,涡阳县法院依法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高某找到时任涡阳县石弓镇党委书记的苏某(另案处理),要求开发镇政府东侧门面房,并于1999年底的一天晚上,向苏某行贿人民币4万元。2000年初的一天,高某到苏某办公室找到苏某要求开发石弓镇派出所门口门面房,并再次向苏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2000年6月的一天,高某找到苏某询问开发石弓派出所门口门面房一事,又一次向其行贿2万元。 以上案例充分体现了包工头行贿的目的性,每当有可以赚钱的工程项目,包工头就立即向有决定权的主管人员进行贿赂,往往都会得偿所愿。 What 送什么:送礼形式不断翻新 除了像宋小波一样送现金外,包工头还行贿各类物品,可谓多种多样、五花八门。逢年过节的节日礼物、婚丧嫁娶的“小意思”、子女上学的“贺喜红包”等,都是送出超额礼金的有力借口。甚至有的以“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搓麻将”等冠冕堂皇的名义实施贿赂。 2006年2月底,负责承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综合大楼土建工程的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借拜年之机给兰大二院原党委书记丁桂荣送去拜年费50万元。这一拜年“拜”出了“甘肃商业贿赂第一大案”。2007年2月7日,定西市中级法院对丁桂荣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丁桂荣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依法没收。 此外,送银行卡、购物卡这种新型的贿赂方式也成为包工头行贿的常见手段。相比于直接送现金的行贿方式,送银行卡、购物卡优点十分突出:隐蔽、便于携带,名目繁多、用途甚广,而且容易流通。包工头行贿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款一般数额巨大,用送卡的方式无疑十分便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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