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法善施善建设
去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至今已满一周年。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原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刻终止。《条例》篇幅不长,但逻辑严谨,环环紧扣,在最为关键的公共利益界定、最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征收程序、补偿规定方面突出了若干个亮点。第一,界定公共利益,对立法难点有所突破;第二,取消行政强制拆迁,避免“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冲突;第三,重塑补偿机制,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第四,实现公众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获得支持。 一周年之际回顾《条例》,感慨良多。与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里“拆迁”变为“征收”。名称的变更具有重要意义。征收和拆迁显然有法律的区分,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将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财产和权强制性地转让给国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花圈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安置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的行为。征收的性质是有公法性质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 为了公共利益,能不拆的尽量不拆,一定要拆,务必采取合法方式。善法善施,方有善建设。 当然,法制建设无尽头,《条例》也是一样,一年的实施、适用、实践《条例》显露了一些问题。 按照《条例》目前的制度设计,大量与征收补偿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统统由司法机关受理,毫无疑问会增加行政审判的工作量。现有的司法资源是否能有效地承载,对司法机关无疑是一个挑战。 另外,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问题,《条例》未曾涉及。《条例》颁布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已明确,而区位相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却无法可依。 还有,对于征收决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条例》并未明确。国有土地上非公益性用地项目怎样获取土地尚不明确等等问题,善法善施,要让《条例》在城乡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至少还需相当一段路走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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