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被征地”怎会“得实惠”?
据报道,中部某县在用地审批、补偿款项均不到位的情况下,先后征走某村200余亩耕地,农户欲哭无泪,乡干部却辩解称,这是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民得了实惠。 土地被征,有没有得实惠,农户没有话语权,乡干部却自说自话替农户表态,实在令人费解。但凡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就不难发现乡干部此言的荒谬和伪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就拿中部地区种植最普遍、产值却较低的小麦来说,年均亩产值不过八九百元,依照规定,农户至少应得4800元的补偿;而该乡支付给农民的补偿只有每亩600元,别说没有按照法定倍数计算了,就连基本的亩产值都没达到。在物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这样的补偿标准如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又如何实现“农民得了实惠”? 即便抛开上述对征地补偿方案的质疑,单看征地过程,也会发现破绽百出。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国征地行为一般须经历六项程序:拟定征地方案、审查报批、征地方案公告、在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最后是清理和征收土地。而该县征地行为在最为关键的四项程序的履行中存在明显漏洞。 其一,在审查报批环节。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该地征收的200余亩耕地中,只有约140亩地获批,余下约100亩地尚未获批。也就是说,征地行为明显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现象。 其二,在征地方案公告环节。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户有权以书面形式获知被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信息。但在上述事件中,土地从被“租”到被征,完全是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其三,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环节。按照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建立在土地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这一过程中农户有权参与,而在上述事件中这一步被有意无意地跳过了。 其四,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和实施环节。《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而在上述征地过程中,政府部门并未给农户任何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的“机会”。 就像有毒之树结出的果实必为毒果,执行程序不公必然带来实体不公。上述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被无视和践踏,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遭到损害。“毒树之果”硬要农民吞咽,何谈农民“得了实惠”? 令人担忧的是,上述现象并非个案。远的不说,从近期报道的几起热点新闻事件中,有强征土地仅凭“一纸通知”的,有征地未批先占的,还有在农户不满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强行铲除地上附着物的……有调查显示,征地问题是当前舆论最关注的土地焦点问题。 徐绍史部长在今年全国土地日致辞中强调,要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笔者认为,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征地矛盾的治本之策。而完善征地制度,重点在于推进制度的顶层设计,关键在于保证征地程序的合法、透明和公正,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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