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昨晚,北京市再次迎来一场强降水。短短3个小时,市区多个地区的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不少路段成为“积水潭”。 回顾今年以来的城市内涝之灾,暴雨袭京导致内涝已非首次。 而南方城市的情况也难称理想。 今年7月15日夜间到次日凌晨,广州市区、花都、增城、番禺突降暴雨到大暴雨,凌晨3时40分,广州中心气象台发布今年第一个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据广州市水务局的公开说法,针对这场暴雨,全市各级排水部门提前对天寿路、天河客运站、中山大道、白云大道等108处易涝点和重点路段进行了布防。 尽管已经进行了重点布防,但内涝依然“防不胜防”,广州城区许多地方依然出现了积水和涝情。一些市民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感叹:“内涝整治了多年,还是年年整治、年年浸。” 治理城市内涝更要约束人 回顾今年以来的城市内涝之灾,有人提出,“治愈城市内涝需未雨‘筹法’”。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防洪法在防范城市内涝方面几乎没有太多规定。 “过去,我们讲防洪主要是指防外洪,水利部门对一些全国重点防洪城市的投入主要是修筑堤防,防御江河湖水,在这件事情上是花了很大的力气。”程晓陶说,但是,很多暴雨灾害并不是由江河湖水泛滥造成的,而是属于暴雨内涝。 “暴雨内涝在原理上和江河湖水的泛滥不一样。防江河湖水泛滥主要是守住堤坝,但暴雨内涝需要在整个城市面上防御,这与农田不同,农田是哪里低洼就涝哪,城市现在是立体开发,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铁等受淹的情况和过去也不一样。”程晓陶说。 因此,近年来有业内专家呼吁,应该制定专门的城市防洪法,或防治内涝法。 “只有从人治走向法治,明确职责与权益以及大家遵守的共同规则,内涝问题才能得到更好地解决。”程晓陶说,现在各地城市内涝频繁,正是由于在城市内涝防治上存在多处法律空白,才导致问题不断出现。 “当代城市型水灾害对传统的治水理念与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程晓陶认为,不仅要考虑怎么合理调配水,还要考虑怎么约束人。但问题是,“法律制度的缺乏导致无法协调全社会的力量来做这件事”。 据程晓陶介绍,防洪分为两方面:一个是防外洪,一个是防内涝。在我国,防治洪涝灾害急需“转变理念”——从“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 “一些国家之所以能较好地解决城市排水难题,是因为在诸如法律、资金投入、管理等各方面都达到了一个较为均衡的状态。”程晓陶说,我国的治水理念、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的调整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基于洪水风险的利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复杂,必须采取法律、行政、工程等综合性手段,才能得以合理地调整。这是洪水风险管理的本质。而在上述构建过程中,法律是一个最基本的约束。 据悉,在一些发达国家,防范城市内涝早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国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制度,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等规定得较为详尽;德国有《城市内涝保险法》,不仅减轻了政府的防洪负担和压力,也培养了公民防洪意识;日本有《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利用法律治理城市内涝。比如,广州市近日公布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针对于城市内涝就提出了多项规定,其中,第四章“内涝防治与防汛抗洪”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此外,条例中对于公共排水设施建设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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