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摘要: 从10月1日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 《条例》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定准保 ...
从10月1日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 《条例》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定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进行特别保护。其中,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堆放或者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等;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等。 《条例》还从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出发,对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了规定。特别明确,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可能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还应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情况,并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推进排污工业项目园区化 为预防控制环境污染风险,推进污染工业项目园区化,《条例》规定“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扩建化工项目。鼓励现有工业项目迁入工业园区”。同时,为确保工业园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条例》规定“规划设立工业园区,应当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否则“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为确保园区环境安全,《条例》还规定“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和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