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乡规划条例》正式施行 擅变建筑物用途最高罚款十万元
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城乡规划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批。 《条例》强调,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为避免拖建、漏建配套服务设施,《条例》规定,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条例》规定,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所属的镇或者乡政府备案,不再实施行政许可。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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