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成本定价模式是水价倒挂的前提
我国工业、民用水价目前还存在着大量的“倒挂”现象,如合肥市,去年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水价为2.06元/吨,工业水价2.39元/吨,其间只有0.32元/吨的差距;在西安市,二者也仅相差0.55元/吨。专家认为,工业企业理应更多为水价上涨“买单”。 专家之所以持这种观点,主要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倒挂”,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提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用水量进行控制;二是价格“倒挂”,不利于环境保护,也不符合成本承担原则,因为工业用水是盈利性的,提价可以进一步提高污染物产生量的控制效果。从普遍意义上,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也不应该绝对化。 反对企业应该为水价买单的理由,最典型的是“成本转嫁说”,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为水价上涨所承担的成本,最终会摊到的产品中,还是由消费者买单。如果处于非竞争状态,或者消费品处于按需供给状态,这种理由是可以成立的。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竞争的优胜劣汰并不取决于单个企业的成本,而是取决于价格优势,提价可以促使企业改进技术,降低水价成本。同时,现在的消费,是个性化消费,某一产品所承担水价成本,只是由部分消费者买单,如果公摊的话,则是不公平的。 在讨论企业该不该为水价买单之前,我们先看看居民生活用水的定价模式问题。在水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大多采用“全成本定价模式”,因为这种全成本的定价基本上都在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而水资源相对不太富裕的地区和国家,多采用“边际成本+承受能力”的定价模式,体现出一定的公益性。我国的生活用水定价模式基本上采取的也是“边际成本+承受能力”模式,并辅以“阶梯水价”加以调控。 至于非生活用水的定价,各国在农业灌溉水价的制定和征收方面,基本上都采取政府负责制,与灌溉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之间直接联系并不大。在工业用水定价模式上,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存在不同的选择,比如美国东部,由于水资源较为丰富,基本上实行的是“累退制水价制度”,大水量工业用户水价低,小水量工业用户水价高;而在水资源十分紧缺的西部地区,则普遍采取“服务成本定价模式”或“完全市场定价模式”。英国则采用“全成本定价模式”,水价包括水资源费和由供水水费、排污费、地面排水费和环境服务费等组成的供水系统的服务费。法国采用的是“全成本+承受能力”的模式。 中国水价的真正的问题,恰恰就在于定价模式的不透明与不民主。政府从来没有公开过工业水价和居民生活水价的定价模式,更不用说听证讨论了。因此,在理清企业该不该为水价买单的问题上,我们应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尊重民意,先通过民主的方式,让民意来决定定价模式,然后再来讨论水价的高低、工业水价和居民生活水价的差别等问题。 中国也是一个水资源分布十分不均衡的国家,水价定价采取的是地区定价,而非全国统一定价。有些城市工业水价和居民生活水价差别很小,在几毛钱之间;有些城市差别很大,如北京,每吨工业水价高出居民生活水价2.21元。这本身并无不妥之处,我们既不应该一味谴责差别太小,也不应该一味对差别太大诉苦,因为采取的定价模式不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