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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污泥问题上存在两种责任

2011-11-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0| 评论: 0

摘要: 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划分,是个非常容易混淆的问题。 一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公共服务责任就是政府收取了公众的“税”或“费”,应当为社会提供的基础服务,如医疗、教育、国防就属于这一类责任。污泥的无害 ...

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划分,是个非常容易混淆的问题。

一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公共服务责任就是政府收取了公众的“税”或“费”,应当为社会提供的基础服务,如医疗、教育、国防就属于这一类责任。污泥的无害化、稳定化处理也属于这一责任。政府要尽到这种责任,可以自己通过事业单位完成,也可以通过服务采购完成。如果通过采购来实现服务,政府就需要向提供服务的社会企业付费采购以污泥无害化、稳定化为核心的处理服务。尽管污泥处理环节受制于污泥处置环节,但污泥处理环节却是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关键所在,而污泥的资源化大都不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

二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责任。政府社会管理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为目标的,环境保护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对污泥处置环节的管理体现了其社会管理职能。地方政府不一定要在处置环节直接实施采购付费(不排斥政策性补贴),可以采取制定处置标准和强制性处置法规的方式,约束污泥处置行为。

因为政府是污泥无害化和稳定化的责任主体,因此一般而言,不能简单地将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如果污水处理厂是以事业形式运营的,那么污水处理厂可以代表政府成为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如果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社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了污泥的无害化和稳定化服务责任,那么污水处理厂也可以代表政府成为污泥处理的具体责任主体。

明确责任主体之所以重要,因为这关系到谁是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的合同甲方,谁是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的付费主体。城镇污水厂所产生污泥的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最终付费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

多数情况下,污泥的资源化是污泥处置的方式之一,属于地方政府污泥处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所约定的范围。污泥的资源化以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为基础,只有实现了稳定化的污泥才能成为资源。如果政府在污泥处理环节的服务采购实施得当,就能够支撑污泥资源化所需要的外部条件。有时候,污泥资源化处置实施的外部经济条件并不成熟,就需要政府进行资源化的外部补贴,但是这一补贴往往来自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如国家对污泥发电的补贴等。

当地方政府通过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因地制宜地设定了污泥处置的不同路线,也就基本确定了污泥处理的无害化和稳定化处理的技术路线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采购成本。因此,地方政府所确定的不同污泥处置路线,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采购的污泥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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