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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新规面临架空尴尬

2013-8-28 00:1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0| 评论: 0

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实施10个月以来面临被架空的危机。地方政府以拆违代拆迁,以拆违促拆迁的拆迁操作模式则有在全国蔓延的趋势。   近期,4大直辖市先后出台房屋征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实施10个月以来面临被架空的危机。地方政府“以拆违代拆迁,以拆违促拆迁”的拆迁操作模式则有在全国蔓延的趋势。

  近期,4大直辖市先后出台房屋征收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屋补偿做出明确规范。但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的配套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中,4个直辖市对于“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具体数额规定各有不同。其中,上海市对于“房屋征收决定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门槛最低要求最严格,并且相当明确,而其他城市则相对宽松。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北京已经出台《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废除原本房屋拆迁条例但全国大约过半数城市至今没有宣布废止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拆迁”现象依然存在

  中国建筑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才亮表示:“新条例在其他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都不太理想。中央政府发了多个文件监管和督促。但这种监管体制在土地财政环境下几乎没用”。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上海市的规定最为详尽,有52条之多;北京的规定则较为简单,只有17条,尚不及国务院出台的新拆迁条例内容。

  8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总书记“规范征地拆迁管理”的话音刚落,8月25日,江苏省如皋市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迁时,即发生一起自焚事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表示:“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自然无效,因拆迁涉及各方利益重大,对于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更为关键,所以造成违法法规应废而不废。”

  物权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根据新拆迁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另一种是集体讨论决定。新拆迁条例中什么情况下属于“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为地方政府留出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拆违代拆迁”正被推广

  在各地征地拆迁过程中,一种新的经验模式正在被实践、总结和扩散,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来推动拆迁。

  在新征收条例与违法建筑研讨会上,王才亮表示,近两年来,尤其是新征收条例实施以来,以拆除违法建筑推动拆迁(简称“拆违代拆迁”)模式在南方某省会城市中得到推广后,全国多座城市纷纷效仿。

  “拆违代拆迁”做法普及之后,新征收条例就有被架空的危险,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将不具有实际意义。王才亮指出,“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城管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拆迁了。”

  政府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补偿,而不能一概以非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教授认为,“拆违代拆迁”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裁定“拆违代拆迁”属于违法行政后,拆迁主体不但要补偿,而且要赔偿。

  “违法建筑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拆除违法建筑时应给予多少补偿,须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违法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指出,“现在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要给房屋所有者补偿的时候,必须先把违法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不然就无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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