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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率先执行水污染物新的排放标准

2012-2-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5| 评论: 0

摘要: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环保局部署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水污染企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所有外排废水企业在全省率先执行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之前执 ...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环保局部署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水污染企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所有外排废水企业在全省率先执行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之前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为《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一般保护区域标准,即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

菏泽市人民政府以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

菏泽此举将有效的控制和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必将进一步加强菏泽市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从而更严格的规范控制企业排污行为,为顺利实现碧水蓝天工程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菏泽市环保局将结合核发2012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求污染物排放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新的排放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外排水污染物达不到新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菏泽市环保局还针对没有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明确了整改措施,实施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提交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否则一律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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