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配套设施与住宅要同步交付使用
学校、医疗卫生站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5日,记者从南宁市城建部门获悉,《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近年来,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在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欠缺和滞后已经影响到购房业主利益。为强化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基本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经过市法制办、市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针对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设施不明确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明确该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内容,同时将该配套建设内容作为居住区开发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依据之一。 详解 1 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 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工验收;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 解释:针对部分开发商将应当建设的配套设施放到居住区开发项目建设后期进行建设,造成居民入住后长时间内无法使用配套设施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做出明确规定,对教育等重要配套设施的开、竣工计划安排作了具体量化要求。 居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设的项目,若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未配置在当期的,应当按当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提供相应比例的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物业管理用房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 2 交付承诺书加进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根据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向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动态监管制度。 解释:开发商承诺书将包含在买卖合同附件中。《征求建议稿》规定承诺书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数及期限等内容。承诺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在配套设施建设的各个环节分别做出要求。对分期建设项目首期未同步开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余期施工许可;对在项目预售阶段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剩余部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不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3 项目交付3月后移交配套设施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后3个月内,将有关配套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解释:南宁市现有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及移交接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配套设施建成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不愿接收等。为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分清责任,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使用等都作了相应规定。 居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文化活动室、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居住区内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及行政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在配套设施使用方面,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 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开发条件意见书、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的规定内容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居住区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如配套设施用地已被占用,无法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异地建设所需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域规划组织建设,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解释:为有效遏制开发商不建或不按时、按质、按量建设配套设施行为,征求意见稿对此类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行业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将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等。 名词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照明系统、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用房等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