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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屋是凶宅 开发商被告倒

2013-8-27 23:3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6| 评论: 0

摘要:   离异独居的40岁女人,在万家欢喜的除夕夜孤零零地死在商铺里!家在武威的范女士每每想起这件事情总是不寒而栗,因为这间死过女人的商铺后来恰好让她给买上了。范女士说当时她买商铺时,开发商并没告知这间铺面死 ...

  “离异独居的40岁女人,在万家欢喜的除夕夜孤零零地死在商铺里!”家在武威的范女士每每想起这件事情总是不寒而栗,因为这间死过女人的商铺后来恰好让她给买上了。范女士说当时她买商铺时,开发商并没告知这间铺面死过人,现在这间商铺也租不出去,18万投资砸在她手上了。昨日记者获悉,范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退房,她的诉求会被支持吗?

  ●案例

  2010年6月4日,武威市民范女士在武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介绍下,投资18万元购买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临街商铺1间。可是几个月过去了,这间商铺却迟迟没有租出去。

  范女士到市场打听到,曾有人不明原因死亡在她购买的商铺中。范女士说当初开发商卖给她商铺时,并没有说明商铺曾经死过人,这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此去年年底,范女士将武威某房地产公司告上凉州区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她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她的房款。

  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武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屋的买卖变更以产权登记为准,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在范女士的名下,所以范女士状告开发商要求退款没有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范女士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有效,据此驳回了范女士的诉请。

  于是范女士向威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该案件在武威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武威某房地产公司表示,商铺里死人的事确实没有给范女士说明,但并不影响商铺的使用价值。对此范女士表示,开发商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隐瞒了商户重大瑕疵,所以双方签定的合同并不在公平、自愿基础上产生,应认定为无效。

  武威市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武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隐瞒商铺内有人死亡的重大瑕疵事实,对范女士来说显然属于重要事实,对决定是否购买该商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昨日记者获悉,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范女士和武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买卖合同。开发公司退还范女士购房款18万元。

  ●说法

  近日,本报邀请了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雷声律师、副主任刘斗文律师为读者朋友解读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记者:老百姓买房,特别是二手房交易中,很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所谓的“凶宅”。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雷律师: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出售房应该如实陈述房屋状况,以供购买者参考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出售房屋一方隐瞒重大事实(比如房内曾发生自杀、凶杀等),会对购买人决定是否购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出售方存在欺诈,导致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在自愿,公平基础上。购买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

  记者:房屋中如果发生凶杀,或者意外死亡等事件。开发商或者房东会在交易中为保证交易成功刻意隐瞒这些事实,这样的交易是否有效?

  刘律师: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出售方为了达成房屋交易,会掩饰房屋的瑕疵。《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掩饰瑕疵的行为不尊重社会公德,也未体现公平、自愿原则,所以这样的交易合同无效。

  记者:遭遇这样的事情,当事人不仅受骗还受惊吓,是否可以提出精神索赔?

  刘律师:这个不可以,这类案件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所以不涉及精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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