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无房产证 买卖告吹
摘要: 经中介公司介绍,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卖给他人,却因政策调整,办不出房屋产权证,交易未能继续进行,李先生据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收取的中介费1万元。日前,嘉定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介公司返还 ...
经中介公司介绍,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卖给他人,却因政策调整,办不出房屋产权证,交易未能继续进行,李先生据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收取的中介费1万元。日前,嘉定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报酬8000元。 家住嘉定的李先生家中正值动迁,分得一套84.15平方米的安置房。2010年3月21日,经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的居间介绍,李先生、王女士及居间方安居公司就该房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转让价款为102万元,买卖双方于产证办出后7日内至安居公司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15天内将房屋交付给王女士等。此外,还约定了中介费及违约赔偿等事项。同日,李先生按约将1万元中介服务费支付给了中介公司。 其后,因政策原因,该房作为安置房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李先生和王女士的交易无奈取消。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收取居间费之后,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所收取的居间费理应退还,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1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签约时均明知上述房屋没有房地产权证,所以原、被告对导致该房屋买卖无法继续进行的后果均有责任。 被告未促成此次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被告在居间活动中提供了挂牌、签约等居间服务,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必要的费用,该费用由法院酌定为2000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居间报酬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