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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5个征地补偿标准用哪个

2013-8-27 23:0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1| 评论: 0

摘要:   重庆市渝北区一位拆迁钉子户多年来锲而不舍地维权,而当地官员坚持认为自己执行既定的拆迁补偿政策没有问题。其间的冲突,仅仅在于双方对农村集体土地属性认定的分歧。   尽管目前有高、中、低几档赔偿标准 ...

  重庆市渝北区一位拆迁钉子户多年来锲而不舍地“维权”,而当地官员坚持认为自己执行既定的拆迁补偿政策没有问题。其间的冲突,仅仅在于双方对农村集体土地属性认定的分歧。

  尽管目前有高、中、低几档赔偿标准可选,但地方政府出于“成本控制”及担心原有的拆迁户不服等考虑,坚持按市级、区级标准赔偿,对高级人民法院及目前各界主导的参照今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市场价值赔偿“选择性失明”。

  该个案只是我国农村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制度严重缺位的一个缩影,参照目前的拆迁案例,已有的针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制度,多以国有土地为前提,而事实上在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全国大部分征地、拆迁均为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这在客观上纵容了对农民利益的侵害。

  互不兼容的说法:有没强拆?

  8月18日下午16时,中国天气网公布的重庆市实时气温为41摄氏度。

  王梅与几个“合伙人”顶着烈日,又做了一单业务——洗了一辆38座的旅游车,车内的温度最高可达50~60摄氏度。她们这一单业务的收入为25元。王梅等人18日的收入为125元。

  王梅今年44岁,是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新华1村村民,几年前,她曾投资几十万元,自己开设了一个蘑菇种植场,不过这个种植场后来没开出,原因是她需要集中精力应付另一件更重要的事情。

  “我没有事干,耍起无聊,就去洗车。”王梅说。不过,王梅的真实意图之一,是想在洗车之余,坐在路边,默默地看右侧80多米处的一块被围墙围起来的空地。那里曾有她家的4层小楼。

  不过现在楼被推平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王梅原房屋所在地及该村原房屋的土地上,将建一个换乘中心。

  这是一个时间跨度长达6年,曲折而漫长的故事。

  2005年12月31日,重庆市政府下发《关于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驻场航空公司和相关生产单位及配套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1381号,下称“1381号文”),该批复涉及双凤桥街道新华1社(原天寨村1、3社)、2社(原天寨村6社)集体农用地等土地37.5517公顷。

  该批复还同意将所涉及的征地区域内的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并“同意撤销上述两社建制,纳入城镇管理”。

  2006年2月27日,重庆市政府发布了一个《关于重庆市都市区高速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换乘枢纽规划的批复》,这个批复的对象为重庆市规划局及该市交通委员会。2006年10月23日,渝北区政府转发了“1381号文”。

  2007年11月1日,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下发了《关于重庆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新建“两路高速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的意见》,这份针对重庆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意见》称,同意开展该项目的前期工作,且其占地仅为5.0546公顷。

  第一个分歧由此产生。

  新华1社的部分村民认为,“1381号文”的征地理由是“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驻场航空公司和相关生产单位及配套工程,”而后来实际用途被置换为“两路高速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且面积有大幅缩水,渝北区相关部门擅自改变了征用土地的用途,在程序上必须上报给市政府,得到正式回复可以更改用途后,才能保证其合法性。

  第二个分歧是,一些村民认为,“1381号文” 第六条内容为,“该宗土地至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而渝北区实际拆迁该块土地上的房屋的时间为2010年5月,当地行政部门是借用了一个早已失效的批文,来作为后期的拆迁及强行拆迁工作的依据。

  渝北区国土局负责土地供应的科室负责人及渝北区征地办副主任张明良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该块土地的用地手续合法、且程序合法。这两个部门对“1381号文失效”的答复是,“事实上我们这几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进具体的征地和用地工作,在这一前提下,‘1381号文’就不失效。”

  这两个部门对村民指责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未重新向市级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复”的回应是,“换乘枢纽是‘1381号文’中的一个小项目,没有变更土地用途。”所以不用重新向市级政府提交变更征用土地用途的申请。

  由此,村民和地方行政部门分歧出现,双方展开了对垒和拉锯。

  因建“换乘枢纽”是重庆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渝北区政府为推进此项目,特意在2008年6月27日召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该会议的会议纪要(2008-51)显示,要确保在该年7月份以前交地,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快项目推进。且“在换乘中心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区房管局要大力支持项目建设的拆迁工作,先予发放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

  这一“先发拆迁许可证”的做法,被村民们认定为是地方政府严重违法。

  一些村民对此采取了一些抵制措施,如不同意拆迁房屋等。

  2008年12月31日,双凤桥街道新华1村民小组组长戴发彬被人叫到该区政府征地办公室,签署了两份村民小组征地补偿协议。

  该协议签订后,戴发彬就成了村民眼中的罪人,一些村民背地甚至当面骂戴发彬“出卖了大家”。 戴发彬说,照理应该在召开村民大会并得到大家同意、通过后,他才能去签署同意征收土地的协议,但是,由于村民们对此抵制,“开了七八次会,大家都不到场,本来该到180多人的社员大会,最多的一次,也只到了不到40人。”

  渝北区征地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在程序上无需征得村民同意。”

  补偿分歧:5个标准用哪个?

  2009年后,这块土地上发生的事情,无非是村民们想方设法保全自己的房子或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而当地相关部门则引用一些规章制度、条令来试图说服拆迁户,对一些顽固的拆迁户,该区采用了“通过合法途径司法强拆”的办法。

  渝北区房管局对此称,该局只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拆迁,王梅等人的房屋是农村土地上的房屋,该局不会拆王梅的房子。该区拆迁办负责人也对本报记者称,“没有人强拆王梅的房子,是她自己拆的。”

  王梅的房子没了,新华1村村民的房子也先后没了,一些村民的房子是在谈好拆迁补偿并签署协议后拆的,另一些,则不是。

  不过,张明良坚持认为,这块土地上的所有的拆迁都是在“补偿到位后才拆的”。

  为什么一些村民一再坚持称是在没有谈好拆迁补偿,更没有签署协议的前提下强拆的?“补偿到位”是怎么到位?——张明良答,“我们把拆迁补偿款打到了他们账上,就是视为到位了。”至于拆迁户自己去不去领,愿不愿意去领,是另一回事。

  但是,拆迁户要想动用这个单设账户上的拆迁款,必须与征地办签署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才能动用。

  本报记者调查显示,渝北区该块土地的拆迁补偿有4~5个补偿标准可用。

  第一个标准是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该通知对征收农村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是,砖混结构最高补偿金额为每平方米270元~300元。第二个标准是渝北区政府依据“45号文”下发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08】46号文),该《实施意见》在农村居民的安置政策上做了进一步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本报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渝北区征地办还有一套“不对外公开、内部掌握的拆迁补偿标准”。

  张明良 6月23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由于拆迁户的期望值过高,为了推进拆迁工作,该区实际上还有一套不便于对外公开的补偿标准,譬如对居民的家人的安置标准,甚至对对方家中的病人予以照顾或者给予一定医疗费用,以及在市级及区级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的如房前坝子,附属建筑等的补偿上,尽最大可能给予拆迁户“照顾”,以保证拆迁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至于为何不能公开此补偿标准的原因,张明良给出的解释是,“如果公开了,大家都会闹起来,反而没法推进拆迁工作。”他说,“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谁都知道拆迁工作难做”。

  另两个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一个司法答复,以及国家相关部委近期积极推进的“参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回传了一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称,“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安置。”

  今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新华1村的部分拆迁户期望能参照这一最新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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