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制订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出了第一步。不久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颁布,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全面展开和快速推进阶段。总的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留住民族文化的根”、“别忘了回家的路”等话题逐渐成为热点,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地方政府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民俗艺术展、民俗园、民俗活动遍地开花。 2009年初~2010年10月,笔者先后到北京、河南洛阳、山东济南、山东潍坊、山东烟台等地调研,发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表象下隐藏着一些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倾向严重。 近年来,各地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呈现出哄抢之势。“牛郎织女故乡”的称号有6个省争抢,争做梁山伯、祝英台故里的城市多达十几个。 有的地方拼命想挤进国家级非物质遗产名录,有的地方对文化遗产过度开发。地方政府抓住文化遗产热的机会跑马圈地,喊着“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企业化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严重的物质化倾向。 2.官俗代替民俗的现象普遍。 当前,中国并不是没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是在参与过程中没弄清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救世主,急于求政绩,以官方取代民间,以官俗取代民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保护性破坏。曾参与争夺“牛郎织女故乡”称号的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耗资数亿元打造七夕工程,至今仍被当地百姓质疑为建设形象工程。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流于表面,发现、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过程不科学、不客观,重申报、重数量、重开发,轻保护、轻质量、轻管理,这些因素导致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不高,一些经济价值不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无人传承、濒临消亡的命运。 与此同时,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制度规范和保护标准,缺乏健全的目标管理、考核、监督机制。传统的征集、收藏手段难以实现规范、安全、快速的信息交流,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和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做得不到位。 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笔者的思考和建议如下: 1.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从整体上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进行保护。各级政府部门要端正态度,改变急功近利的心态。要注意保持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保护其生存、发展的环境,切不可将其“圈养”在狭小的空间里供人消遣。 2.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加快完善相关法律。结合实际划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种类和范围;对相关机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制定专门的规范;尽快出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关的法规政策;对已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进行周期性复查考核,实行黄牌警告和红牌除名制度。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最终构建程序规范、信息公开、荣誉与责任并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人是最根本、最主要的因素。要通过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使其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受保护传统文化的成果,自然、愉悦地参与保护工作,逐步建立保护工作良性循环机制。只有政府和民众自觉维护文化遗产的尊严,才能纠正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过度商业化、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发展的特性和形态的多样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期待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尽快步入正轨,实现保护、传承、开发、创新良性循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挥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