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下贷款难买卖难成
去年4月国家“限购令”出台,导致市民吴小姐和陈先生关于罗湖的一套住房买卖合同流产。买房者陈先生称自己属非深户,因“限购令”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卖房者吴小姐则认为因为陈先生担心房价会跌,故以“限购”为借口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违约金。罗湖法院一审双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吴小姐应退还陈先生定金2万元。吴小姐不服而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卖方向买方索赔违约金20万 2010年4月11日,吴小姐和陈先生在中介撮合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吴小姐位于罗湖的一套住房以9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先生。双方还约定:买房者陈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并在同月21日之前将首期款支付到指定监管银行的账户中,并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申请资料。如果买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超过5日,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转让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当日陈先生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向广东发展银行田贝支行申请按揭贷款。同年4月26日,吴小姐和陈先生还签订了《房地产资金委托监管协议》,陈先生将首期购房款25万元存入该银行进行监管。但陈先生的贷款没有获得银行批准,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同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陈先生并非深户,也没有提交社保和纳税证明,因此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政策。 同年7月26日,陈先生又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同样因为“限贷令”,加上吴小姐和他对已经监管在广发行的首期款资金转移未能达成一致,因此陈先生仍未能取得贷款。 同年8月,吴小姐将陈先生告上法庭。她认为因为陈先生怠于办理银行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支付合同违约金共计2004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