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
一年多来,关于地方城投负债风险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息,近期随着个别城投的债务危机出现,又将这轮讨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针对债务风险的防范,各界纷纷开出药方,政府也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但是,总体来说,权宜之计居多,治标不治本。为切实解决此问题,还需围绕城投负债性质及形成过程进行深层次挖掘,从根本入手,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城投负债作为地方政府性负债,属于政府投资管理范畴 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地方城投负债做出了清晰的性质界定。报告将6576家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纳入审计范围,对地方城投负债视为地方政府性负债,并明确提出“地方政府性债务为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地方政府性负债主要是为满足公共支出需要形成的,与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紧密相连。考虑到地方城投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及重点民生工程等公共产品的资金投入,其投资行为也应界定为政府投资行为,应纳入地方政府投资管理范畴。 政府投资管理存在决策与执行脱节的问题 政府投资在性质上是经济管理手段,运用得好能有效配置资源并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基础条件,是政府利用有形之手干预经济的具体表现。在社会资本不愿或无法进入的领域,政府投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大多数地方来说,其尚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投资的领域很多,但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想办法融资成为地方政府的惟一选择。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融资,于是城投公司应运而生。作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城投公司承担了替政府对外融资的重要职能,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在以往的运作当中,资金偿还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负责,但是随着相关规定的出台,城投公司融资资金的偿还要由公司自身负责。从性质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偿还都属于政府投资管理中的执行环节,由城投公司来执行;但是决策环节还是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决策与执行的脱节成为城投债务风险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