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党从长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总结得出的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地坚持和运用这一理论成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需要深化对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宏观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微观上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但更多的是“国退民进”;个别案例中的所谓“国进民退”,多半属于资源优化重组。公有资产占优势,更重要的是表现为质的优势,即公有资产在关键性的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战略全局和发展方向的生产资料上占优势,而不是在一般的微不足道的生产资料上占优势;是在先进的具有导向性、控制性的生产资料上占优势,并且不断提高进步发展壮大,而不是在落后的生产资料上占优势。这样,公有制经济才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所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但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国家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国有经济的好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不能如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主要存在于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仅仅起到补充私有企业和市场机制不足的作用,而是还需要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有经济应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通讯、金融等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这些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国有经济应该有绝对的控制力、较强的控制力,国有资本要保持独资和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 关于国有经济的作用,理论界有不少论述,其中有一种观点值得注意和研究。这种观点把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帮助政府调控经济,一是保证社会公平的经济基础。前一个作用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而后一个作用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所独有的。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国有经济有助于政府调控经济,但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私有化实践证明,即使垄断性的基础产业实行了私有化,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到了10%以下,政府照样可以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商业手段等有效地调控经济。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则是高度私有化的经济和以私有制为主的混合经济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我国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中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发挥其主导作用,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的内容和标准,需要发挥好国有经济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能。因此,那些对于保障社会公平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认为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要力争搞好。 基于国有经济负有为保障社会公平提供经济基础的社会责任,国家要保障在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重要产业的有效投资,并不排斥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劳动密集领域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运营。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应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保障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上的作用,增强国家进行收入再分配和转移支付的经济实力。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国有经济的数量底线,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国际经验”为依据。确定国有经济的比重,应当考虑到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