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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拆迁法10月前完成清理

2013-8-27 23:0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8| 评论: 0

摘要:   据报道,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国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地方查找并清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需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 ...

  据报道,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国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地方查找并清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需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

  据悉,此次专项清理还一并纳入对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鉴于目前各地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不少,通知认为迫切需要抓紧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通知要求,地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通知要求,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通知明确,各地区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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