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施行按用水量90%缴污水处理费
东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起草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指出,东莞市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将按用水量的90%计取水处理量,而在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一律取消,同时,《办法》扩大了对困难群体的减免范围。 排水环节收费或一律取消 《办法》指出,东莞市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等收费一律取消,市水务局和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的除外)。 另据了解,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已于2011年12月31日截止,修订后的《办法》对此予以确认。在实施原来的办法过程中,对亏损严重的企业实施缓缴措施,导致对这些企业的污水处理费难以征收,因此,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具体审批条件、缓缴期限及审批程序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的内容。 对困难群体减免范围扩大 《办法》明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我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但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对比发现,修订后的《办法》中增加“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为免征对象。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排水户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符合免征条件的单位企业排水户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出具意见,再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后免征污水处理费。 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办法》规定,全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及各镇街水务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水户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排水户可到所属地的供水企业缴交或到银行办理自动托收手续。 市水务局及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为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必须填写《东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申请表》,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到市物价局申领有关收费证明。 代收单位应当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 执收单位或代收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