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处罚污水排内河 最高可罚5万
10月30日举行的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草案)提交一审。草案明确了内河管理的各类禁止行为,并加大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福州市去年开始全面铺开内河综合整治工作,但整治后的内河,出现河水再次被污染的情况。对此,福州将通过对《内河管理办法》的修订,实现对这些现象处罚的有法可依。 内河各类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专项规划 此次修订,加大了对各类内河建设工程的管理。草案要求,内河疏浚、截弯取直、污水截流等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在内河修建码头、跨河桥梁等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内河综合整治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并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 此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内河整治无关的工程项目。对内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防碍防洪排涝或内河景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逐步拆除。 草案新增多项“禁令” 草案规定,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驳岸、护岸、护栏等内河设施;乱扔生活垃圾或抛弃、掩埋动物尸体;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排放污水;在内河游泳、洗涤或者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炸鱼、电鱼、打捞鱼虫;擅自放养、种植动植物;擅自铺设电缆、电线、管道;其他损坏内河设施、破坏内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从严”处罚 福州市政府表示,在管理实践中,执法手段薄弱一直是内河管理的软肋。原法规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对违法行为震慑力度不大。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向内河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排放污水、填河断水、损毁坝闸等危害性大,应本着“从重从严”的原则予以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