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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14.95万公顷湿地的“护身符”

2013-3-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5| 评论: 0

摘要:   2月28日,烟台市森林保护站表示:《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烟台市将以此为契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河道挖沙、排污成湿地顽疾   烟台市湿地资源丰富,主要分 ...

  2月28日,烟台市森林保护站表示:《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烟台市将以此为契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河道挖沙、排污成湿地顽疾


  烟台市湿地资源丰富,主要分为河流湿地、库塘人工湿地和海岸湿地三种类型,湿地面积14.95万公顷。从2004年起烟台市先后抢救性地建立起5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面积达3.35万公顷,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2.45%。烟台市从2006年开始着手建立湿地公园,先后建立了海阳小孩儿口、牟平养马岛等6个省级湿地公园。莱州湾金仓国家湿地公园也于2013年1月21日获批建设。
  烟台市森林保护站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一些人围垦河道发展果园、河道挖沙、工厂排污等行为悄然侵害着湿地。


  湿地保护职责划分归林业


  从3月1日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正式实施。据了解,《办法》划分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湿地保护工作。


  破坏湿地构成犯罪将入刑


  据森林保护站工作人员介绍,烟台市将建立湿地资源保护档案,明确重点保护湿地名录,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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